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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总局43号令规定:“生效之日,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,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。”该规定付予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的选择权,也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最后期限是有“登记当月”与“上月”两种可能。
接前例,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于2020年2月到2021年3月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了550万元,应于2021年3月税款的申报期结束后的15日内,也就是2021年4月16日开始到4月30日的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,甲公司可以选择4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,也可以选择5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,那么因为可以享受6税2费的优惠,截止时间一般会选择在5月了,当然也有可能因为要抵扣等问题选择在4月。此时地方八税费优惠的终止时间就为一般纳税人生效的月份5月或4月。
6税2费的减征,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填报申报表的方式即可享受优惠,不需额外提交资料,也不需要备案。申报表设计简洁,填写简单,根据5号公告及其解读,考虑政策落地、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,在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了3个项目:
在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(简称房土税)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除以上3个项目外,多设置了2个项目:
规定一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):
对于第二种方法,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呢?目前我们搜索到有两种不同的观点:
不同意的观点:河北省税务局(原文链接https://12366。chinatax。gov。cn/nszx/onlinemessage/detail?id=78b2f69eccad4c27967827f6e6da6d6c)
答复机构:河北省税务局答复内容:根据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(之二)》的规定:
同意的观点:合肥市税务局、安徽省税务局
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1-06-24 10:48
答复机构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时间2021-03-26 08:52
印花税的缴纳方面很多纳税人都有着错误的理解。
另外有些纳税人只缴纳了“购销合同”印花税,没有缴纳其他印花税税目比如租赁合同、保险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印花税。
免税优惠不能部分放弃
1、印花税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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